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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讯行业的服务贸易发展状况
随着IT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通讯服务在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提高,特别是随着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中国的通讯服务贸易发展迅速。
(一) 通讯服务贸易进出口量及变化情况
2007年上半年,我国通讯服务进出口总额10.6亿美元,同比增长57%,其中出口额5.9亿美元,增长67.9%,进口额4.7亿美元,同比增长45%,贸易顺差1.3亿美元。
2006年,中国通讯出口7.38亿美元,进口7.64亿美元,逆差0.26亿美元。与2005年相比,出口增长52.16%,进口增长26.7%,逆差减少了0.92亿美元。通讯服务在全部服务贸易中的比重由2005年的0.69%上升到0.78%,地位有所提升。通讯服务贸易总额比上年增长36.79%,全部服务贸易总额比上年增长21.89%,通讯服务出口增速高于全部服务贸易出口增速14.9个百分点,尤其是通讯服务出口的增速比全部服务贸易出口增速的23.64%高出28.52个百分点。这就意味着通讯服务出口增速是全部服务贸易出口增速的两倍还多。
在2002-2006年间,我国通讯服务贸易总体上呈现增长势头。
从进口的情况看,2002年-2006年的5年进口额分别达到4.70亿美元、4.27亿美元、4.72亿美元、6.03亿美元、7.64亿美元,除了2003年比2002年略有下降外,其余年份都呈增长趋势,增长率分别为10.49%、27.79%、26.63%。
从出口的情况看,2002年-2006年间出口额分别达到5.50亿美元、6.38亿美元、4.40亿美元、4.85亿美元、7.38亿美元,除了2004年比2003年下降了31.01%外,其余年份都呈现增长态势,增长率分别为16.05%、10.16%、52.07%。
从贸易差额的情况看,2002年和2003年,我国通讯服务贸易处于顺差状态,2004-2006年3年间随着国内电讯市场开放度的提高则呈现逆差状态。2002年-2006年间进出口差额分别为0.80亿美元、2.11亿美元、-0.32亿美元、-1.18亿美元和-0.26亿美元。2003年至2006年4年间,2003年和2005年相对前一年来说都处于增长态势,分别比前一年上升164.82%、272.37%,但2004年和2006年则处于降低态势,分别比前一年下降115.04%、77.83%。电讯服务的贸易差额发展走势基本上与我国电讯服务出口的走势相一致,说明近年来,电讯服务进口基本成稳定增长势头,而出口在整个电讯服务贸易中的影响更为突出。

(二)通讯服务进出口主要伙伴国/地区分布
我国服务贸易的主要伙伴国家(地区)基本保持稳定,集中度较高。我国服务贸易收支前十名伙伴国家(地区)占我国服务贸易收支的近3/4。其中,服务贸易收入来源国(地区)排名前五位的是中国香港、美国、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支出目的国(地区)排名前五位的是中国香港、美国、日本、韩国和中国澳门。通讯服务是与货物贸易、投资和旅游密切相关的服务部门,因此中国香港、美国、日本是我国主要的通讯服务进出口伙伴。
(三) 中国通讯服务出口的主要模式
1.跨境交付是基本方式
通讯服务的特性决定了其主要的贸易模式是过境交付。无论基础电信业务还是增值电信业务,无论电话业务还是互联网业务,跨境交付都是最基本的贸易模式。中国通讯服务出口的主要模式也是跨境支付模式。
2.境外人员来华消费增多
随着来华旅游和经商人员的大量增加,外国人以境外消费的模式从中国获得通讯服务的规模也在急剧扩大。一方面,在华长期居住人口选择中国国内电讯运营商为其提供服务,在中国注册开通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互联网线路;另一方面,来华旅游和经商的临时居留人员使用国内和国际电信业务。
3.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
近年来,随着中国电信行业的改革和重组,中国通讯行业以商业存在模式对外出口通讯服务的能力不断提高,出口规模逐渐扩大。
首先,国内电信运营商跨国收购海外企业。2005年1月,中国网通与香港电讯盈科宣布落实股权交易,中国网通以现金10亿美元购入电盈20%的股权,参股香港最大电讯服务商,并且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拓展内地及国际业务。2005年10月中国移动以33.84亿港元收购了香港第四大电信运营商-华润万众全部已发行股份,成为第一个以并购方式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对外提供电信服务的国内企业。并购成交后,万众原来拥有的大约121万用户和遍及香港的众多零售网络成为中国移动的资源。2007年2月和4月,中国移动分两次相继收购米雷康姆(Millicom)公司持有的巴基斯坦巴科泰尔(Paktel)公司88.86%和11.14%股权,完成了对折价巴基斯坦第五大电信运营商的全部并购。这是中国电信运营商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大突破。
其次,国内电信制造业企业进军国际电信运营市场。近年来,我国电信制造业企业通过向海外出口电信设备、承包海外电信工程等方式不断拓展海外市场,并且成功地实现了由提供电信产品向提供技术服务进而提供电信运营服务的重大转变。中兴通讯的国际化发展迅速,业务覆盖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在4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出口创汇,并设立了多个海外科研机构和合资厂。2001年9月,中兴公司与刚果(金)合资的刚中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使中兴成为首家跨出国门从事电信运营的国内企业。中国华为技术公司不仅在发达国家电信市场的重要骨干网上实现了从低端2500+到高端10G、Metro DWDM的成功应用,在光网络领域,在全球网上运行的光网络设备累计达到95,000套。在智能网、宽带网络产品、交换接入、综合视讯、支撑网、接入服务器等领域继续保持着技术和市场的业界领先地位。以此为基础,华为技术公司开始进入国外电讯运营市场。
此外,国内电信运营企业还通过其他一些灵活方式向周边国家和地区市场提供服务。中国联通在不断扩大在全球的漫游服务地区,还先后竞标获得了澳门的CDMA(2G)牌照和CDMA2000(3G)牌照,现在3G网络已经开通,此外还新建了与越南的光缆通道。中国铁通2007年4月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将所拥有的国际互联网设施投入对公众服务,目前兴建并开通了深圳-香港、绥芬河-俄罗斯、阿拉山口-哈萨克斯坦三个国际通信出口。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两大固定网运营商也积极在海外建立办事处或分公司,建设陆地光缆。
(四)我国通讯服务进口的主要模式
传统的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模式是中国进口国际通讯服务的主要方式。除此之外,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电信市场开放度逐步提高,国内电信公司在海外上市成为国际化的公众企业、外国电信企业进入国内市场开展业务,都成为当前中国通信服务出口的新的增长点。
1.中国主力电信运营企业海外上市
自2000年以来,我国电信市场开放加快了中国电信企业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现代企业制度,也加快了国内电信企业的国际化步伐。到2004年末,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网通这四大主力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先后在海外上市,中国电信(香港)公司在香港、纽约成功上市,2000年11月,更名为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再融资75.6美元。2000年6月,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纽约、香港两地成功上市,筹集资金总额达到了56.5亿美元。2002年10月9日,中国联通在国内A股上市融资115亿,每股发行价为2.30元,用于筹建公司的CDMA网络。2002年11月15日,中国电信在首期招股失败后,调整募股规模,终于在11月15日突破重重阻力,跨进了海外资本市场的大门,并在香港上市融资约110多亿元。2004年11月16日-17日,中国网通在纽约、香港两地实现首日挂牌交易,两地融资额超过11亿美元。至此,市场份额超过98%的我国四大主导基础电信运营商已全部实现海外上市,成为国际化的公众公司。
2.外国电信企业在华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我国电信服务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外国投资者开始投资我国电信服务市场。
根据信息产业部公布的数字,截止到2006年9月末,信息产业部收到外商投资电信服务业申请29份,均为申请电信增值业务,现还没有外资申请设立合资公司运营话音、数据通信业务。在29份申请中,已经通过信息产业部审定的有14份,已经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5份。这5家公司是北京联通时科、上海美斯恩、北京五洲纵横、鸿联九五和ebay易趣。在外资钟情的增值电信业务领域,韩国SK与联通合资的联通时科是中国首家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合资企业,此外还有中信21世纪旗下的鸿联九五。
在电信服务市场对外开放进程中,信天通信这家中国目前唯一一家外资运营商参与提供企业网络服务的公司的设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突破政策壁垒成立信天通信之时,曾经牵动了全球电信业的眼光。由上海电信持股60%,美国AT&T持股25%,上海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5%的上海信天通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从2002年3月22日公司正式向市场推出服务至今,公司客户已经超过了250家,业务发展非常迅速,公司的盈利情况非常好。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IP虚拟专用网、接入连接管理、用户端设备管理、防火墙管理、主机托管、电子商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其策略客户名包括中远集团(COSCO)、Tyco国际、拉法基(Lafarge)、英特尔、欧姆龙、米其林等。公司已经成功赢得了SWIFT(国际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oci-etyforWorldwideInterbankFinancialTelecommuncations)大部分中国成员机构的IP虚拟专用网服务合同,获得了该机构所需业务的82%的市场份额。到目前为止,信天通信已经签订SWIFT服务合同为37份,其中包括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附属机构之一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信天通信SWIFT的中国成员提供AT&T解决方案,并负责国内通信解决方案的合同签订、账单、提供服务、质量控制及客户支持,而中国电信则负责提供本地接入。
除了投资设立企业直接提供增值电信运营业务以外,国外电信运营企业还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相关业务。2007年,法国电信在北京的研发中心也取得了重要进展,它们为北京奥运开发的个人旅游向导产品特别引人注目,预计将在2008年之前在北京投入使用。
3.外资参股国内电信运营企业
2007年12月11日,根据加入WTO承诺,基础电信业务除了对外商保留49%的股权限制外,取消地域限制,全面对外开放。然而,迄今为止在基础电信领域并没有外资运营商申请成立合资企业,这使得基础业务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保持着“零”的记录。但是,随着我国四大基础电信运营商纷纷海外上市,国际资本尤其是大型国际电信运营商越来越将目光瞄准我国电信市场。外资电信运营商以股份收购等形式与国内电信运营企业开展的合作已经形成。
按营业收入计算为全球最大移动运营商的英国沃达丰集团(Vodafone Group)于2001年以25亿美元在二级市场上收购中国移动(0941.HK)2.18%的股份,2002年再次出资8亿美元购入中国移动1.09%的股权进而共持有中国移动3.27%的股权,以便间接进入中国这个拥有3.5亿用户而且还在迅速成长的全球最大的移动市场。
2005年6月,全球市值第三大电信公司――西班牙Telefonica公司以2.4亿欧元(折合约3.013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中国网通2.99%的股份;同年9月,又增持中国网通股份,持股比例从原来的2.99%增至5%;当年11月,中国网通(0906-HK)公布,与西班牙电讯商Telefonica签订策略性联盟协议。 2007年8月,韩国SK电讯公司根据2006年6月与中国联通签署的合作协议将其所持有的10亿美元可换股债劵转股,正式入股中国联通,相当于持有中国联通约6.67%的股份,成为中国联通的第二大股东。
二、中国通讯服务行业的进出口政策
(一)电信服务出口政策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大力推动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包括电信服务企业在内的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活动。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支持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
2007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着力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的各项承诺,鼓励外商投资服务业。正确处理好服务业开放与培育壮大国内产业的关系,完善服务业吸收外资法律法规,通过引入国外先进经验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企业。要把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作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内容。把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作为扩大服务贸易的重点,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承接信息管理、数据处理、财会核算、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具备条件的沿海地区和城市要根据自身优势,研究制定鼓励承接服务外包的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具备国际资质的服务外包企业,形成一批外包产业基地。建立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提供市场调研、法律咨询、信息、金融和管理等服务。扶持出口导向型服务企业发展,发展壮大国际运输,继续大力发展旅游、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等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扩大互利合作和共同发展。到2010年,服务贸易总额达到4000亿美元。
2007年,商务部牵头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服务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对“十一五”期间服务贸易发展目标进行具体明确。
一是服务贸易规模显著扩大。到2010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由“十五”期末的1571亿美元达到4000亿美元,年均增速超过20%;“十五”期末,我国服务贸易出口占我国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为8.9%,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1%,“十一五”期间要力争提高服务贸易出口在我国对外贸易出口总额中的比重,在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稳步提高。
二是服务贸易结构不断优化。2010年,运输、旅游等传统劳动密集型服务出口继续扩大,占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力争下降到60%以下,提高通信、保险、金融、计算机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等新兴资本技术密集型服务占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
三是服务贸易领域更加开放格局基本形成。通过利用外资,使通信、保险、金融、计算机信息服务和商业领域的经营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国际服务外包承接业务量明显增加。
四是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开拓能力大幅提升。服务贸易“走出去”产生明显成效,境外采购、分销、研发、远洋运输、物流、金融、保险、旅游等服务机构数量显著增加,形成1-2个境外中资服务企业集群或服务贸易合作区。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规模和水平继续提高。
(二)电信服务进口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2001年12月11日,中国基础电信业正式对外资开放。国务院颁布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2.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限制
(1)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2)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3.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4.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5.经营国际业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6.申请报送文件
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4)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3)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7.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审批程序共分为四个阶段
(1)批准拟成立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申请人获得《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2)批准拟成立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人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4)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8.审查审批时限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惩罚条款
(1)违反外资股权比例规定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违反本经营跨境电信业务相关规定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提供虚假、伪造的资格证明或者确认文件骗取批准的,批准无效,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违反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006年9月,为了进一步规范外资经营电信增值业务,纠正一些外资公司通过收购SP的方式无序进入国内市场、违反外资股权比例的行为,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严禁外资违规经营电信增值业务。
《通知》强调,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应严格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要求,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外国投资者不得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境内电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变相租借、转让、倒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源、场地、设施等条件;境内电信公司在境外上市,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市场准入和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如下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管理,规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增值电信公司的合作行为:(1)关于互联网域名: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鉴于互联网域名是开展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重要资源,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的重要表现,因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互联网域名应为其(含公司股东)依法持有。(2)关于注册商标: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鉴于注册商标是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重要无形资产,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的重要表现,因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应为其(含公司股东)依法持有。(3)关于场地和服务器等设施的设置: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该规定所指的场地和设施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内设置,并与经营者所获准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相适应。(4)关于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增值电信业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YDN126-2005)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流程、落实信息安全责任。
三、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与通讯行业服务贸易相关协议
(一) 国际协定
1982年修订的《国际电信公约》共13章,83条。在电联的组成、宗旨和结构条款中规定了电联的组成、宗旨和结构,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电联的宗旨,电联的组织机构,电联的财务,电联的法律权能;在电信的一般条款中,规定了公众使用国际电信业务的权利,保密,责任;电信设备和电路的建立、操作的保护,有关生命安全电信的优先权,资费和免费业务,帐目的造送和结算;在关于无线电的专门条遇险呼叫和通信款中,规定了无线电频谱和地球同步卫星轨道的合理使用,相互间的通信,有害干扰,遇险呼叫和通信,虚假的或欺骗性的遇险信号、紧急信号、安全信号或识别信号公约和规则的实施,国防业务使用的设备;在与联合国和各国际组织的关系条款中,规定了与联合国的关系;在公约和规则的实施条款中,规定了基本条款和一般规则,行政规则,现行行政规则的有效性,公约和规则的执行,公约的批准,公约的加入,公约的宣告废除,国际电信公约的废止,争议的解决等。
(二) 多边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有两个与通讯服务有关的附件,即《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
《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指出了其目标是认识到电信服务部门的特殊性,特别是其作为经济活动的独特部门和作为其他经济活动的基本传输手段而起到的双重作用,各成员就有关影响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的措施的规定。明确了该《附件》规定了适用范围、定义、透明度、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的进入和使用、技术合作、与国际组织和协定的关系等。
《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规定了一成员对基础电信生效的实施日期,适用于已列入一成员减让表的任何关于基础电信服务的具体承诺的条件。
(三) 区域协定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是一个区域性经济论坛和磋商机构。1991年11月,亚太经合组织第三届部长级会议在韩国汉城通过了《汉城宣言》,正式确立该组织的宗旨与目标是:相互依存,共同利益,坚持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减少区域贸易壁垒。过去16年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倡导各成员积极推进包括通讯服务在内的经济合作。
(四) 双边协定
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祖国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新建、改建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允许内地与香港合拍的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以外的地方冲印,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影片。 |